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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院对一过失致人死亡案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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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建葵 李泽益  发布时间:2015-08-10 16:58: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控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持枪帮助被害人曹某某打猫过程中误伤曹某某并致其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男)和被害人曹某某(女)系同组村民。201411241722许,曹某某打电话邀约杨某某帮助其打一只常吃鸡的猫。随后,杨某某携带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并装入射钉弹和钢珠到曹某某家。杨某某在曹某某家院场内对猫开了一枪,猫被打中后即往住房东侧山林内逃窜。曹某某从东侧小路进入山林寻找,杨某某从曹某某上侧进入山林追赶。在山林中,杨某某分别在不同位置对猫开了两枪并将猫打死,随后拿着猫离开。当晚,曹某某没有回家。第二日12时许,经被告人杨某某和同村的李某某共同寻找,发现曹某某死于其户东侧的山坡上。经尸体检验鉴定,曹某某系被枪弹类工具发射钢珠击伤,致下颌骨左支下颌头、寰椎椎体右前部粉碎性骨折、颈部肌肉组织器官损伤死亡。杨某某持有的射钉枪,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由于曹某某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从曹某某尸体内提取的钢珠一颗通过比对分析仍不能确定为杨某某打猫时所使用的钢珠,在案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排除致曹某某死亡的其他可能性,因此不能得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曹某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唯一结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事实清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所谓“疑罪”,是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作者:永平县人民法院  薛建葵 李泽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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