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五印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后开始动工为被告建盖房屋,建盖房屋期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4年11月10日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双方因建房面积、建房单价及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剩余工程款40390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多次到现场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勘查,对周围几户建盖房屋时建筑面积的单价及包括的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调解。调解虽未能达成协议,但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因当事人双方测量方法不同而导致对建筑面积而存在争议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2015年8月5日13时,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休庭时,本案承办法官依照2014年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建筑面积如何测量的问题、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向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的旁听人员进行了认真解释。听完法官的讲解,大家都纷纷表示“今天又长知识了,以后开庭都要来学知识”。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20000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作者:巍山县人民法院马维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