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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高利贷 绑架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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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应凤、李其珍  发布时间:2015-08-28 15:23:0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因欠高利贷不能偿还,铤而走险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被告人吴某某,被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417下午,在绑架他人勒索财物邪恶念头的驱使下,被告人吴某某准备了白色手套、透明胶布、折叠刀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永平县逸品大酒店斜对面发现被害人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尾随被害人徐某行走了十多米后,将被害人徐某先后劫持到路旁的水沟及涵洞中。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威胁被害人徐某,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勒令被害人徐某的丈夫吴某交出五万元钱赎人,并用透明胶布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捆绑。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被害人徐某的手机离开现场,7时许,被害人徐某挣脱后到永平县公安局博南派出所报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绑架案、盗窃案、抢劫案明显减少,社会治安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好逸恶劳的年轻人,由于自身思想修养的欠缺、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危及他人。法官提醒群众要多加防范,若遇险境,保持冷静,与犯罪分子斗智,巧妙周旋,及时报警,尽可能地保护好自己,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作者:永平县人民法院 赵应凤、李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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