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欠高利贷不能偿还,铤而走险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被告人吴某某,被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绑架案、盗窃案、抢劫案明显减少,社会治安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好逸恶劳的年轻人,由于自身思想修养的欠缺、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危及他人。法官提醒群众要多加防范,若遇险境,保持冷静,与犯罪分子斗智,巧妙周旋,及时报警,尽可能地保护好自己,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作者:永平县人民法院 赵应凤、李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