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理市海东镇的开发,大量的农民工涌入海东,随之而来的还有他们的一些维权困境。
张某是从四川来到大理市海东镇打工的一名普通工人,
经大理市法院凤仪法庭审理后查明,张某系罗某雇佣的工人,在工地上做模板安装及拆除工程。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组织调解,耐心劝导,罗某自愿表示愿意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9000元,并当庭向张某支付了该笔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与罗某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也提醒广大的工人朋友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同时用工者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平时要注意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建设。
(作者:大理市人民法院 杨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