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2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阳光执行”秀邑村委会第12村民小组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鹤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干部、村民代表等60余人到现场见证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2005年1月12日,原告秀邑村委会第12村民小组与被告陈某某在共同协商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因被告未按期交纳承包费用,原告方经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按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合同》并起诉至鹤庆县人民法院。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鹤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解除原被告
为此,9月22日,鹤庆县法院到现场依法对其强制执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行公信是司法公信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把执行过程放在阳光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的同时,宣传了法治。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权,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作者: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顾恒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