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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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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琳平  发布时间:2015-09-29 08:50:17 打印 字号: | |

“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在电视、电影中经常看到的这一幕,近日出现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的庭审中。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方对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的程序持有异议,并据此认为由此导致整个案件程序不合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控方为此申请参与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抓获行动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庭审中,法庭核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后,告知证人具备的权利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履行作证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签订保证书后,由证人将右手放在宣誓词上进行宣誓。

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可以进一步唤醒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一步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李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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