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曾生育三男二女,如今已年逾九旬,卧病在床八年,但五个子女中除了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外,其他子女对她不管不顾,无可奈何之下,老人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老人要到法院起诉,可是不方便出门,这可怎么办?老人的其他子女应该如何承担义务?法院如何处理?这就是云南省祥云县法院巡回审理的一起原告小某珍诉被告尹某云、尹某学、尹某红赡养纠纷案件。
法院上门立案
一天,祥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接到祥城镇高牧村的诉讼联络员打来电话,电话里称他们村里有人想到法院打官司但不方便到法院去。法官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上门立案。
天空下着蒙蒙细雨,立案庭的法官准备好相关材料就匆匆上路。车子开到当事人的家门口停了下来。一对中年夫妇迎了上来。
“法官,你们来了。请到这里来,这就是我母亲住的房间。”
说着,他把法官引到一楼右边的一间房里。法官刚步入房间就嗅到一股刺鼻的气味。一位瘦骨嶙峋、白发苍苍的老人坐在床上,一双眼睛深深地凹陷在眼眶里,她拱着背,脖子艰难地支撑着她的头颅,她低垂着头。一床被子覆盖着她的腿,被子下面隐约两条细瘦的腿的轮廓。老人名叫小某珍,今年已经九十一岁,身体看上去很孱弱,但她的头脑很清醒。
“老人家,我们听说您要到法院打官司,起诉您的三个儿子是不是?”立案庭的法官大声地、缓慢地对她说话。
“是的。”
“因为您身体的原因,我们法院上门为您办理立案手续,您是否同意?”
“同意。”
“下面我把立案材料讲解给您听,把程序告诉您。”
“好。”
立案庭的法官将材料一一详细而缓慢地告诉老人,并一一指点,老人声音沙哑,她只能发出几个简单的音节。老人不识字,她在相关材料上捺上了手印。
在这个过程中,刚才领法官进门的中年男人忍不住向法官述说起他们一家照顾老母的辛苦。
原来,中年男人名叫尹某学,他是老人的第二个儿子。老人几年前不小心在院子里摔了一跤,这一摔就再也没能站起来,在床上一躺就是八年。八年来,他和妻子悉心照顾老人。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妻子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成天只能在家照顾老人而无法外出打工,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减少的生活。刚盖起的房子没法装修,原先他是几个兄弟姐妹中生活最富裕的,现在为了照顾老人,他反而过得最拮据。老人全天候需要人照顾,穿衣、吃饭、洗澡、翻身、大小便等等,都是由他的妻子照料。而且,老人生病还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用,都是他一个人掏钱。久而久之,他的妻子渐渐不满,常常和他吵嘴,甚至要离婚。无可奈何之下,他只好请老人起诉她的另两个儿子,请他们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的三弟,自从老母亲躺在床上,他们夫妻二人望都不来望一眼。有时候,我们要外出,请他端碗饭来给老人吃他们都不干。哪怕是个邻居,人家也不会这样拒绝。”
“我的大哥,他家开着两个超市的,他叫我们不要到法院打官司,他会补点钱给我的,但他嘴上说着,钱却一分也没有拿过。”
“我媳妇,因为天天照顾老人出不了门,苦不来钱,也是和我闹,都说要和我离婚了,我瞧着这日子是没法过了。”
“我妈躺着床上,有时候肉都烂了,我们几次送她去治疗,花了那么多钱,其他兄弟一分钱也不拿出来,只有大姐拿过一千块。”
法官听他述说着,既为他们夫妻的孝心感动,为他们的艰难唏嘘,又气愤那些对老人不管不顾的子女的行为。
“是的,你们的确很不容易,你们的孝心也会得到回报的。赡养父母是做子女的义务,老人的其他子女也应该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
办完立案手续,法官告知当事人,像这样的案子法院会尽快安排开庭,并到他家里来审理案子,他们不需要到法院去,只要在家里等着就行了。此外,祥云县法律援助中心还指派了县司法局祥城法律服务所的李光梅担任老人的代理人。
法庭开到病榻旁
鉴于老人的情况特殊,祥云法院安排巡回审理此案。2015年8月20日,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老人居住的二儿子家里,就在老人的病榻旁开庭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老人诉请三被告每年给她大米360斤,生活费3600元,医疗费由三被告均摊,患病由三被告轮流陪护,生养死葬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由长子和三儿子共同承担原告2007年至今的赡养及陪护费用合计8万元。一直在赡养和照顾老人的二儿子要求,三兄弟要么每人四个月轮流陪护老人;要么由其陪护老人,其余兄弟每人每年支付四个月每月支付2000元的费用给他。对于老人已出嫁的两个女儿,老人和三个儿子都放弃要求她们赡养老人的权利。
这么多年来,老人的长子和三儿子都没有履行过赡养和照顾老人的义务,开庭的时候长子来个避而不见、干脆不出庭。三儿子则觉得自己很“委屈”,不赡养老人他是有“理”的,他还要大家帮他评评这个“理”,他认为他的母亲在他十多岁的时候就没有抚养过他,也没有分给他家产,他“当然”不应该赡养老人,否则对他就“不公平”。他没有对母亲不闻不问,他经常来看母亲,家里面做好吃一点的东西,都要带一点来给母亲吃。试问,老人没有抚养过他,他是怎么长大的?老人没有分家产给他,他以前住的老房子又是哪里来的?偶尔带点吃的给母亲就算孝顺,老人靠他给的这点吃的能维持基本生活吗?但他还在法庭上振振有词。
法庭征求老人的意见,她最终愿意跟二儿子生活,其余被告支付给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二儿子也表示愿意照顾母亲。三儿子始终坚持因为小时候母亲没有抚养过他,他不赡养母亲。
法院鉴于老人每月领取低保及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情况,对其要求三被告每年给其大米360斤,生活费36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赡养老人,不应当只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还应当在其生病的时候给予护理照顾。老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自老人卧床不起至今一直由二儿子照管,因此老人随二儿子生活、居住,由二儿子照顾其生活起居较为适宜,老人的长子及三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老人500元的护理费,由三个儿子平均承担老人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三儿子辩称老人在他十多岁的时候就没有抚养过他,也没有分给他家产,他不应赡养老人的主张与法律及法院查明的事实相悖。老人诉请由长子和三儿子共同承担原告2007年至今的赡养及陪护费用合计8万元的诉请,由于老人不是该权利的适格主体,该诉请被驳回。
对于这样的判决,老人和她的二儿子都觉得很满意。
相关法律规定
当我们呱呱坠地,父母脸上露出欣喜的笑容;当我们咿呀学语,父母在一旁拍手高兴;当我们蹒跚学步,父母手把手扶持我们;当我们背起书包上学,父母张望的眼神中流露出期望;当我们结婚成家,父母盼望我们能夫妻和睦……父母,他们给了我们生命,扶持我们成长,教会我们做人。而今他们老了,需要我们扶持,需要我们照顾,难道我们就开始嫌弃他们?其实他们要求得很少,而很多子女却表现得那么吝啬。很多人还要为自己的不孝找出许多冠冕堂皇的借口:“小的时候父母不疼我”,“父母只关心我的弟弟,他们不爱我”,“分家的时候,什么都不分给我们”……为自己的自私自利寻找理由,让自己不用背上良心的债,心安理得让自己的父母处于可怜的境地。有没有想过,有一天我们也会变老,也会满脸皱纹、手脚打颤、牙齿脱落、口齿不清。到那个时候,我们希望我们的子女怎样对待我们?难道我们希望得到的也是无情的冷言冷语,冷漠的不闻不问?
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某珍有多个子女,只有二儿子承担起了照顾她的责任。法律规定,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协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不能以已出嫁、已分家或不继承遗产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至于抚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像老大尹某云这样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而像尹某学、尹某红这样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医药费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法院便民措施
近年来,祥云法院采取了许多便民利民举措,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了“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理”,“诉讼联络员”。下面,就这些制度做个简单的介绍。
预约立案是指群众可通过电话、短信、来访、来信等方式向法院预约立案,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来访来信来电登记,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与当事人约定立案时间,并提醒当事人需要带齐相关材料。立案后,对于当事人同意,案情明了,纠纷不大的案件当天就进行开庭审理或调解并结案。方便、快捷地解决群众纠纷。
上门立案是指对老弱病残、身体不便、交通偏远等到法院或到巡回审判点立案确有困难的群众法院可到家里立案。
巡回审理是指,为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不用到法院来,法官直接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企业学校、当事人家中等。
诉讼联络员是法官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纽带,祥云法院巡回法庭在辖区内每个村委会(社区)各聘任一名诉讼联络员,负责向辖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与法官沟通转达群众诉求,做好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法律咨询,负责协助法院调解案件等。
当然,祥云法院还有很多利民便民的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祥云法院也当不断增强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落实服务举措,为群众提供更全面更周到更热情的服务,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体会司法的人文关怀,树立良好法院法官形象。
(作者:祥云县人民法院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