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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女心切伪造国家印章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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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庆元、顾恒枫  发布时间:2015-11-17 14:52:08 打印 字号: | |

 

11月16日上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一楼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颜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颜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塑胶民政局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事情缘起于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鹤庆县民政局为其女儿办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相关事宜,因民政局公章不在单位,爱女心切的赵某某遂私自到被告人颜某某在鹤阳路开的店铺内,以50元的价格请颜某某伪造了一枚“鹤庆县民政局”的圆形橡胶印章。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女儿家庭情况调查表上使用伪造的印章后将印章遗留在鹤庆县邮政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颜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了鹤庆县民政局公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行为犯,即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不以造成的后果来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一时的便利,随意私刻公章,加上现在社会上大街小巷四处都是刻章的宣传广告,导致此类犯罪的滋生。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赵某某爱女心切,图一时之便,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告人赵某某也是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查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帮助赵某某刻了公章,然后双双获刑。承办法官寄语广大人民群众,凡事莫心存侥幸,均应遵纪守法;要引以为戒,以免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卖、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顾恒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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