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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银行卡被盗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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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瑞丽  发布时间:2015-11-30 17:06: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由信用社担责80%,持卡人担责20%,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周某在被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仓街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碧卡一卡通(ATM 借记卡)作为工资卡。2014年8月8日原告在泰国一酒店旁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了两次交易。2014年8月15日原告周某的手机收到信用社的二条短信提示发生两笔交易支出,但事实上卡在周某身上,且周某并未使用该卡。原告周某查看短信后,立即与人工台查询,知道其金碧卡内的存款已经支出。当晚22时许原告周某向公安机关110报案,但公安未破案。后经信用社系统查询,原告的两笔存款分别在波兰支出,并分别被扣除手续费2元。原告与信用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储蓄合同履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银行必须为储户提供安全(包括网络安全)的存取款环境。银行卡及ATM机技术规范均由银行掌握,银行有义务保障交易系统的安全,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生活中,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2014年8月15日,持卡人与银行卡均在巍山,而消费则发生在波兰,两地相距远,持卡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往返两地刷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波兰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信用社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持卡人周某,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周某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信用社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故本案周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巍山县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承担损失80﹪的责任,原告承当损失20﹪的责任。此案宣判后,信用社方不服上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此类案件在巍山县尚属首例,法官提示在使用银行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银行卡不能转借他人使用;第二,卡密码必须由本人设置并保证不能外泄,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第三,银行卡和身份证不能放一起,以防丢失后被人补领卡。
(作者单位: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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