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因“恋爱”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延某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杜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延某解决此事。同日12时许,被告人延某等三人与杜某某等十余人到达白山寺坡脚后,杜某某及同去的李某某、陈某某对延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延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杜某某胸部刺伤。经昆明医科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伤情达重伤二级。
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均为1997年出生,案发年仅17岁,正处于青春萌动期,其所谓的“因琐事发生矛盾”,是为了争一个女朋友而相约用武力解决因而引发此案。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有过错。在庭审中,被告人留下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进行了反思。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人亲自到被告人、受害人家里进行走访,疏导,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谅解。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莱斯根据多年研究指出:15-25岁的青少年处于“青春冲动容易犯罪期”。怎样对青少年的青春冲突期进行心理矫正辅导,家庭、社会、学校的教育都至关重要。此案警示我们:青少年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盲从。青春是花季、雨季,在这个美好的季节里,应绽放美丽,不能因一次青春的冲动,带来无尽的悔恨。
(作者单位: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