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老汉罗某某,与家人因琐事争吵,一怒之下把自家的房屋点燃烧毁,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罗某某系剑川县的一个普通农民,年轻时在外打工建盖了位于剑川县甸南镇的民房十间。近些年,因与家人生活不和,心中一直有怨气。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并扬言要将自己家的房子烧毁,其家人为避开罗某某的吵骂就离开自己家。罗某某为吓唬家人,就从住宅外的墙角处抱了一把干松叶到自己的卧室用气体打火机点燃,致使家里的土木结构民房五格(共十间房子)及家中所有的家具和物品被烧毁,经剑川县公安消防大队统计:此次火灾中罗某某家财产损失共计17558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未能控制自己情绪,故意放火烧毁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剑川县人民法院 杨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