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有障碍的人属弱势群体,本就应该得到关爱,可黑心的砖窑负责人却打起了歪主意,强迫他们劳动还不给报酬。12月25日,宾川法院对这起强迫劳动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海到宾川县某页岩砖厂工作,并负责该砖厂一个窑的装窑工作。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海经“余大”介绍,驾驶其所有的云LKN865号二轮摩托车分三次到祥云县楚大高速公路理出口处,将被害人张某、王某、宋某带至砖厂,安排他们从事拉坯砖进窑、装窑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海以看守、辱骂等方式强迫张某等三人劳动,并在夜间将他们反锁在房间内,从未支付劳动报酬。经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智力筛查:宋某智力水平在中等范围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张某智力水平在临界范围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王某智力水平在中度低下范围内,由于其智力损害的原因,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权利,其行为能力削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海无视国家法律,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扣发工资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海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作者:宾川县法院 肖建宏、史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