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家住在公路边,平时出行、家里家外运输货物都很方便,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一场交通事故使自家的房屋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由于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将驾车的张某、货车挂靠的汽车服务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了法院。
2014年12月18日,被告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宾川县香南线由南向北行驶,7时40分许,在香南线与铁瓦线交叉口路段,由于张某在借道行驶的过程中确认安全不足,所驾车辆失控刮擦到赵某驾驶的车辆上后发生侧翻,侧翻的货车又刮撞到了原告家位于公路边的砖混结构房屋及大门,张某的货车、赵某的车辆以及原告的房屋和大门均在事故中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和原告无责任。
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经原被告商定的鉴定机构鉴定,认定保险的赔付金额为金额为48633元。但丁某并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后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和车辆挂靠的汽车服务公司进行连带赔偿。经重新鉴定,房屋及大门损失共计1558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理应对原告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两次鉴定共产生的27812元鉴定费属为了查明和确定原告方财产损失程度及数额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也应纳入损失范围。原告方的损失没有超过事故车辆的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遂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55842元;鉴定费27812元由保险公司承担22604元,被告张某承担2604元,原告丁某承担2604元;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鉴定费用承担的处理意见不当,因此对房屋和大门的损失认定及赔偿部分予以维持,对鉴定费用的承担予以改判,由丁某、张某、保险公司各承担9270.67元。
这起“飞来横祸”终于尘埃落定。
(作者:宾川县法院 丁秀梅、吴红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