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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造假 法官慧眼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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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斌  发布时间:2016-01-12 14:24:33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迷惑法官作出正确判断。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还将因妨害诉讼受到制裁。近日,洱源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细心洞察被告证据存疑,经认真调查核实,确认被告证据造假,依法作出处罚。
原告黄某某起诉黄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证明该案争议的土地属于被告户家合法所有,但经承办法官仔细核对,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的该案争议土地的这一栏笔迹与其他栏的笔迹不一致。承办法官怀疑被告有伪造证据的嫌疑,遂当庭向被告多次释明了制造伪证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没有将法官苦口婆心般的劝说听进去,辩称这是村小组长在干完农活后匆忙之下登记的,与前面的字迹有出入属正常现象。为查明本案事实,法庭向有关部门调取了被告黄某海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并当庭出示,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上并未登记有该案争议的土地。这时被告在法院调取的真实证据面前再也无力辩驳,当庭承认自己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自己授意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修改过的。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本案。鉴于被告主动承认错误,悔过态度较好,并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法官当庭对其进行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最终,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仍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提醒,当事人打官司是靠证据和事实说话,想通过伪造证据等其它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洱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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