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宏、王某等五人,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收取会员入会金并从中提成来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最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姜某宏与他人到广西南宁参加非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参加者根据“五级三节制”的规定,购买入会金,第一份为3800元(其中500元为产品费),后每份为3300元,按照购买的入会金份数确定会员等级,参与“资本运作”成为会员后,每人需发展三名下线会员才能根据级别按比例领取“资本运作”返还提成金。
2008年3月,被告人姜某宏在广西南宁购买入会资金1份3800元成为“资本运作”会员,入会后发展了邬某、施某以及被告人王某为下线会员,此后,被告人唐某、李某、姜某义又被被告人王某的下线以及施某发展成会员,并以此类推各自发展“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会员。
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姜某宏成为了该传销体系中的高级业务员(持卡人),并持卡独立成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体系。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王某、方某成为高级业务员(未独立持卡),被告人李某、姜某义被发展为 “大经理”。截止2011年,以姜某宏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体系共发展人员达300余人,层级达十四级,认购资金4680余份,通过姜某宏个人账号收取入会资金156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发展下线人数达140余人,认购资金2640余份,金额为88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发展下线人数达90余人,认购资金1890余份,金额为 63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发展下线人数达40余人,认购资金530余份,金额为 180余万元;被告人姜某义发展下线人数30余人, 认购资金360余份,金额为 127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宏、王某、方某、李某、姜某义以“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和认购入会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姜某宏在“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余四被告人在“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体系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从犯;遂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姜某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余四被告人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传销是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行为,参加就属违法,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宾川县人民法院 丁秀梅、杨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