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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饮用水池泼大粪 违反公序良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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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吴红熙  发布时间:2016-02-01 11:25:2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解决饮水、用水问题,十几家农户投资投劳修建了一个蓄水池,一用就是二十多年,但就在去年却起了纠纷,作为用水户之一的吕某还往水池中泼洒大粪,水池无法继续使用后,唐某、魏某等其余14家用水户将吕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吕某重修水池、更换水管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该案经宾川法院审理判决并已生效,最终如何处理呢?
唐某等、魏某等14名原告与被告吕某都是大营新庄村村民。1990年1月18日,原、被告等农户共同投资投劳在被告吕某户原住房以西修建了一个长2.7米、宽2.5米、高1.53米、底座高2.03米的蓄水池。水池底座用石头支砌,上部用砖支砌,内外用水泥粉刷,顶部用厚0.07米的水泥盖板覆盖。同时,安装了塑料胶管等附属设施,引进水源后蓄在水池中,又通过出水管分流到各户使用。由于水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渗水现象,用水户们对水池进行过维修,也更换了部分水管。
2014年,在水池南侧底部钻孔分流用水后,水池又出现渗水现象,9月份,被告与原告方部分用户协商处理,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2015年的2月22日,被告吕某移开了蓄水池进水口处的水管,3月4日又用塑料布封堵了出水口,导致农户无法用水。2015年3月10日,经原告方部分农户商议,由每户出资200元用于维修蓄水池,为阻止原告方维修,3月11日这天8时许,被告吕某从自家厕所内用20公斤的肥塑料桶拎了半桶大粪倒进了已经被排干了水的蓄水池内。为此,吕某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5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吕某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后,未寻求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往共用的饮用蓄水池中倾倒粪便,致使水池污染,吕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采用清洗等简便手段后就继续作为饮用蓄水池使用,不能为普通人所接受,导致其作为饮用蓄水池的使用价值灭失;遂判决由被告吕某在水池底座不变动的基础上拆除原蓄水池的墙体,铲除底座表皮的混泥土,重新按照原尺寸大小修建蓄水池,并设置相应的进、出水口设施;由于原告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更换水管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吕某承担。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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