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字某向同村人借款,后外出务工时意外触电身亡,债权人阿某将字某的妻子和年逾花甲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母、妻子代为清偿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债务人字某向同村村民阿某借款13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字某向阿某写下借条,约定2014年12月前还款。2014年7月,债务人字某在外务工时意外触电身亡,未留下任何遗产。字某死亡后其妻“净身出户”,回到娘家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应以债务人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本案中因债务人字某未留下任何遗产,又属于生前的个人债务,故其父母和妻子并无为其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法庭调解阶段,在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债务人的父亲主动提出“虽然我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我也不富裕,但站在诚信的角度,我还是愿意在我的能力范围内替儿子偿还6000元”,债权人被他的诚信打动,表示完全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为这位花甲老人的行为点赞,为诚信点赞,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大力倡导诚信,营造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