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渠道,但要以合法、恰当的方式进行,可被告人张学某却不是这样,从1997年到2015年,他不断到各级机关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肆意辱骂甚至殴打机关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以达到个人不当诉求的目的,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学某作为一起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祥云县法院参加诉讼,庭审前擅自将审判员的茶水倒掉后使用其水杯被批评,庭审中,张学某不听从法庭指挥,违反法庭秩序,推拉法庭设施并辱骂审判员,致使庭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审判员让法警使用手铐将其带出法庭批评教育后,法警为张学某解除了手铐让其继续参加诉讼。1999年1月15日,张学某却向祥云县法院索偿82500元,祥云县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经大理中院维持后,张学某不断上访。2001年,以张学某不再上访为前提条件,经过祥云县有关部门协调,民政部门对张学某给予了1.8万元的经济补助。
2005年,张学某又向大理中院申诉要求赔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决定不当被驳回,2006年张某申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受理,此后张学某6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公安部等部门上访,要求追究祥云县法院原法官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60万元。2008年8月,祥云县相关部门又为张学某申请了3万元的困难补助金,按月发放每月625元,张某签了不再上访保证书但并不满足,仍然不断上访。
2011年,张学某到祥云县米甸镇政府上访期间,教唆妻子孙某殴打镇政府公职人员、乱砸办公室内物品,两人在镇政府院内大声漫骂、哭闹,致使镇政府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2年,张学某还因为长子在非法采煤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多次到镇、县、州、省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走访,要求镇政赔偿150万元。2013年张学某驾一辆套牌车到省政府上访被昆明交警大队查获后数次闹访并要求赔偿118万元。
1997年至2015年3月,张学某除了不断到镇政府、州、省相关部门缠访闹访外,17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走访,自制大量有污辱、污蔑政府工作人员和要求赔偿内容的非法上访材料及大字报、小字报到北京呈送,经多次教育、劝说、疏导,仍不停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信访条例》非正常上访,为满足个人不当诉求,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缠访闹访,肆意辱骂、殴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以进京缠访相要挟,给政府部门施压,社会影响恶劣,数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听劝阻,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学德拒不认罪,庭审中不听劝阻、数次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正常审理秩序,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