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水目山,是中国开创较早的佛教圣地之一,这里风景秀丽,景色优美,巍峨壮观的寺宇庵阁,参差错落地掩映在一片绿意葱茏之间,身临其境,宛若世外桃源,令人陶醉。
2014年10月3日,水目山上响起两声枪声,打破了这里的宁静。次日,接到护林员报警后,祥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水目山上截住可疑车辆并对其进行检查,在其后备箱内发现八具野生动物尸体,一支猎枪、一支自制射钉枪和弹药、网具若干。民警随即将车上四名人员带到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后犯罪嫌疑人潘某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日,祥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潘某系楚雄禄丰县人,2014年10月2日,潘某与朋友相约到水目山上游玩,潘某还带上了猎枪、网具想在山上有所收获。当天,一行四人在水目山上游览一番,并在山上过夜。第二天,四人分头行动。潘某的朋友去找蜂子,潘某就带着猎枪在水目山上到处转悠。潘某“运气不错”,这天他用猎枪在一个水塘边上打到一只箐鸡(白腹锦鸡),天黑后又打到一只猫头鹰,还用网具网到六只野兔,本来以为收获丰富,可以小发一笔的潘某却想不到第二天在下山的路上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所猎杀的白腹锦鸡和猫头鹰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潘某非法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猎枪,有致伤力,弹药10发为制式16号猎枪弹。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祥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一只、猫头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系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潘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但他为什么要去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潘某回答“就是自己老糊涂了”。如果人人都这样“糊涂”,我们身边还有多少野生动物能生存繁衍下去?连潘某自己也说,“这些年来我们那边没有什么野生动物了,连斑鸠都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护野生动物,共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不仅需要人类的爱心和自觉,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运用法律武器制裁那些违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两声枪响过后,留给潘某的是刑罚、是后悔,留给我们的是警醒、是思考。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