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李某在路边临时停车却为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一辆三人乘骑的摩托车撞在了李某的车尾上,醉酒驾驶者段某当场死亡,段某的家属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2015年9月23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货车从鹤庆黄坪出发,沿香南线由北往南行,23时50分许,在323KM+760M处(新罗城卖菜处),将车辆头南尾北顺停在西侧道路内。23时58分许,一辆三人乘骑的摩托车撞在了李某的货车尾部左侧,驾驶者是醉酒的段某,事发时正以56km/h的速度同向行驶。段某当场死亡,一同骑车的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00时02分许,李某驾车驶离现场,00时15分许,返回事故现场,并将车辆头北尾南逆停在西侧道路内。2015年11月6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候某无责任。认定书所载的事故成因分析为:段某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超限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货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将车辆停放于西侧道路内,夜间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其违法行为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李某驾驶的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李某向段某的家属支付了52500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在案的有效证据,确定原告方因段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3019.50元,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剩余的193019.50元,根据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30%,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67905.85元,扣减被告李某已经支付的52500元,还应实际支付115405.85元;李某垫付的52500元由保险公司返还。
本案已生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