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又抢又盗太疯狂,十年牢狱活该蹲
分享到:
作者:丁秀梅、杨丹  发布时间:2016-03-14 08:41:51 打印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王某却抢劫、盗窃走“捷径”,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宾川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金牛镇小辛村的一处出租房内,持一把“关公刀”抢走了刘某装有400余元的钱包并砸毁了房间内的玻璃。4时许,在南苑路的一家小吃店内抢走了刘某的160元钱。5时许,王某又来到桔乡路一家商务酒店,持“关公刀”进入酒店大厅向酒店服务员拿钱未果,在酒店柜台的抽屉内也没有翻到财物,于是砸毁了酒店的视频监控设备显示器及硬盘录像机,经鉴定,上述被毁物品价值1860元。这三次均是王建某(另案)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某到案发地点。
2014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到金牛镇新新坪村李某家,偷了赵某装有1600元的钱的挎包。2015年4月20日,王某利用在德钦县一家KTV打工的便利,盗走了KTV吧台内的400元钱,以及价值272元的云烟软礼香烟4包,价值640元的境界玉溪香烟10包。2015年5月6日15时10分,王某在金牛镇金叶路一家除疤祛痘店中,偷走了张某的钱包,内有200余元钱、一个价值80元的U盾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钱包的鉴定价值为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既遂二次,未遂一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5000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ub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