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云龙县森林资源丰富,但同时盗伐林木行为猖獗,县政法机关历来重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16年3月15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此案被盗伐的立木材积(蓄积)之大,涉案人数之多,在本地尚属首次。云龙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理本案,随着审判长一声响亮的法槌敲击,案件的审理拉开了序幕。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雇请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组织人员到云龙县漕涧镇漕涧国有林场凤凰山火烧坡盗伐被火烧过的冷杉树,欲加工成2.2米长的原桐。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遂组织本案的其余12名被告人到凤凰山火烧坡盗伐被火烧过的冷杉树共计65株,再由2被告人拉运至被告人张某某在漕涧镇开办的香厂。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将盗伐的林木运输到弥渡县进行加工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盗伐的65株林木的立木材积(蓄积)290.0382立方米,林木木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86335元,所盗伐林木树种为冷杉,其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林木所有权属国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1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保护制度,盗伐林木,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1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部份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辩解,但均当庭表示认罪。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判决结果将择期公开宣判。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