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县法院五印法庭受理了首例涉外民事案件,外国公民赵某起诉我国公民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系缅甸联邦共和国第二特区邦康市人,2011年10月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打工时与我国公民字某相识,后随字某回到巍山县青华乡青龙大村,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同居关系,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发生纠纷,赵某于2016年3月16日起诉至巍山县法院五印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僵持不下,均表示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经过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耐心劝导,最终原告赵某同意女儿由被告字某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归字某所有,被告字某自愿当庭支付给原告赵某财产分割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合计人民币4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字某当庭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庭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同等原则,确保缅甸公民赵某与我国公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