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多的幼儿吴某某在广场玩上气垫船,不料意外受伤致十级伤残,于是将经营气垫船的曹某夫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3月30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到原告住所地金牛镇仁和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进校园”活动,在明德小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校小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会、基层干部以及附近村民共300多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被告曹某夫妇在宾川越析广场经营气垫船等娱乐设施,2015年10月3日17时许,张某带着儿子吴某某到曹某夫妇经营的气垫船上玩耍,张某支付了费用10元。19时左右,吴某某从气垫船上跌落至地面受伤,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先后在宾川县中医院和大理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了医疗费5439.56元。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8000元,产生鉴定费1300元。
事发后,曹某夫妇支付了800元的治疗费和部分交通费。2016年3月10日,原告吴某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曹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220.56元。
庭审中,作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认为儿子是在被告曹某夫妇经营的娱乐设施上玩耍出的事故,曹某夫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孩子受伤是谁都不想发生的事,作为经营者,自己有责任,但张某没有对自己不满5岁的幼儿尽到监护责任,同样有错。经过法庭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曹某夫妇赔偿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承担。
生活中,幼儿意外受伤、溺水、不慎伤害玩伴等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会给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遗憾,为了更好的发挥庭审活动的警示教育作用,宾川法院开展了此次“阳光司法进校园”活动。庭审结束后,法官还结合本案以及法院办理的一些未成年人意外受伤、死亡的案件向旁听群众讲解了法律关于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提醒村民“当好家长”。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