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份,远嫁江苏的李江某和丈夫周某带着儿子回乡探亲,儿子和同村三个小伙伴外出玩耍,没想到却溺水身亡,悲痛之余,夫妻俩将水塘的开挖人、三个孩子的父母以及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00944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籍贯宾川的原告李江某与周某是夫妻,两人结婚后李江某就随丈夫在江苏生活,并于2005年11月20日生下了儿子小周。2015年3月底,被告吴某在位于平川镇底么村委会碓房沟箐村的河里挖了一个约2米深的水塘用于抽水灌溉农田,水塘周围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015年7月,小周随父母回到平川镇底么村委会美登村外婆家探亲。当天,同村的李雪(13周岁)、李涛(7周岁)、杨成(11周岁)(均系化名)与小周相约来到吴某的水塘边玩,小周不慎跌入水中,其它三个小孩随即大声呼救,村民赶到将小周救上来的时候,他已不幸身亡。
事发后,李江某夫妇认为吴某私自开挖水塘、不做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三个孩子将不熟悉环境、不会游泳的小周邀约到水塘边玩耍未征得其父母同意,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村委会对私挖水塘现象未尽管理职责,也不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样存在过错;因此将吴某、李雪和李涛的父母李某、詹某以及杨成的父母杨某、罗某、底么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六被告对小周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11月12日,宾川法院平川法庭到底么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镇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开庭当天,经法官组织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小周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因素以及二原告监护不力是造成小周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二原告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某作为水塘的实际使用人,明知水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不熟悉环境的小周与李雪、李涛、杨成相互邀约到涉案水塘边玩耍,小周的死亡与三个玩伴的行为和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被告底么村委会对出事的河道没有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原告方要求其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庭审中被告底么村委会明确表示自愿补偿原告方1000元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主张由几被告共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原告的损失经依法计算,共计326344元,判决由被告吴某承担10%,赔偿32634元;由被告李某户和被告杨某户各承担5%,分别赔偿16317元,被告底么村委会补偿1000元。
本案已生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