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本应在法院审判庭进行,但是近日,鹤庆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的一起患精神分裂症的女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却因“特殊原因”,将庭审设置到了大理州看守所。
案件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同村且智力三级残疾。而被告人刘某某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其母很早抛家弃子另嫁他人,其父后来也因病去世,之后刘某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谈了几次对象都没谈成,村里也没有任何亲戚朋友,近五年其精神便出了问题。被告人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经常撬其门锁,致使其财产受损并且生活无法得到保障。2015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在村口榕树下睡觉,便从家中拿出柴刀向王某某头部砍了一刀,后王某某跑离现场,被告人继续追着王某某又砍了其头部、背部、手部几刀。经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意识清晰,对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独自一人生活,无监护人,又患有精神分裂,该院事前便联系了村委会书记到庭参加民事部分的调解。案件双方均有智力或者精神上的问题,设在哪里开庭都将给对方带来不便。通过各方协商与考虑,2016年1月28日早上,该院刑庭及法警大队、指定辩护律师、刑附民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行人到达大理州看守所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
近年来,鹤庆县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逐步完善立案诉讼工作,同时也积极探索巡回审判制度,做到真正为群众和当事人考虑。将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庭审搬进州看守所,虽然承办法官比平时多了很多工作,要几次协调开庭地点、开庭人员等问题,但这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正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效率的体现。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