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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法院走进沙溪开展“阳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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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续祖  发布时间:2016-04-27 16:17:18 打印 字号: | |

 

    剑川县沙溪(寺登街)区域作为滇藏茶马古道上唯一幸存的一个古集市,近年,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游客的青睐,刺激了古镇旅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古镇民居客栈兴起,引起当地改造、新建、出租、出售民居热潮。为了追求利益。村民不惜占用耕地,无规划、无审批非法改造、新建民居,非法出租、出售民居,导致当地相邻关系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剑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为了抑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继续扩散,促进沙溪旅游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有针对性的在剑川县沙溪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201641210时,剑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沙溪镇四联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段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属亲堂兄弟,在原、被告祖父时将原有房院分成南北两半,分属原、被告父亲管业,后原、被告分别继承父辈在该房院中的房产。2014年原、被告签订文约一份,约定,被告以8.6万元的价格将南半房产卖给原告,等被告新房建好后,将约定房产交付原告。在签订文约后,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66000元,被告新房建好后,未按约定将原有房产交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另查明,原、被告均已在本村另外宅基地上建有新房,且均未对建房占用土地进行审批。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于村民基本的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建造往往耗费了农户大部分甚至毕生积累,是村民最昂贵的私有财产。所以,必须对该类诉诸司法的纠纷裁决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规制,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标,以确保村民在村集体的生产生活依法依规进行。针对本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行为人违法占地建设,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不能取得所建房屋的物权,也当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通过释法,被告认识到将其住房出卖后将不得再申请另外宅基地,原、被告现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能取得所建房屋的物权。在法 
    庭在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均愿意解除双方于20133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文约;被告愿于2016630日前返还原告段德中购房款人民币66000.00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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