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到金牛镇二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并当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校师生、受邀的学生家长代表以及金牛镇人民调解员共千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通过审理、宣判、以案释法以及巡回审理评议几个环节,让学生、学校、家长共同参与到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当中。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摩二轮托车载王文某(已判刑)至金牛镇小辛村的一处出租房,王文某持一把“关公刀”进入房内抢走了刘某某装有400余元的钱包并砸毁了房间门玻璃。4时许,王某又载王文某来到南苑路的一家小吃店,王文某持“关公刀”进入店内抢走了刘某的160元钱。5时许,王某再次载王文某来到桔乡路的一家商务酒店,王文某持“关公刀”进入酒店大厅向服务员拿钱未果,在酒店柜台的抽屉内也没有翻到财物,于是砸毁了酒店的视频监控设备显示器及硬盘录像机,经鉴定,上述被毁物品价值18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13年1月22日到 2017年1月21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三次受司法行政机关书面警告,本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文某(已判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合议庭经过评议后,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悔罪态度,以抢劫罪当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
青少年在接受家庭教育、学校系统教育的同时,还会受到社会的影响,为了积极引导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自律、自强,法院将庭审搬进了校园内,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学生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青少年犯罪。
县教育局干部杨永胜同志担任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教师和合议庭成员的双重身份拉近了学生和法庭的距离,他还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以及参审经历进行了法庭教育。庭审结束后,法检两院联合组织了巡回审理评议会,邀请老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给巡回法庭提意见,家长们纷纷表示十分欢迎这样的法制课,既生动鲜活又有威慑作用,在以后的家庭教育中自己也会更加用心,把好孩子成长的第一道关口。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