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我院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州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法院审判职能,充分结合我院实际,扎实抓好少数民族集聚地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民族团结、平等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4月23日,被大理州委、州政府评为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一是以法治宣传教育人,以创建活动凝聚人,以模范典型带动人,共同创建公平、公正、廉洁、民族团结进步的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审判优势,延伸审判职能,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以法制宣传教育人,以典型案例警示人,以公正审判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为全州民族发展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的工作目标。确定了利用民族节日、赶集日开展法制宣传、主动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巡回审判、加强少数民族集聚地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运用全过程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邀请基层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案件的调解、加强对民族自治县法院的指导、帮扶等工作重点。
二是认真履职,力促民族团结和谐发展。我院开展创建活动以来,全院干警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的矛盾纠纷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新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的权益。尊重民风民俗,妥善处理少数民族诉讼案件。在审理少数民族诉讼案件时,我院注重民族禁忌对案件处理的影响,遵循民族禁忌的合理规律,使审判结论尽量与民族禁忌相适应,让该民族地区的人们所认同。对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遗留有早婚、近亲结婚、不登记结婚等无效婚姻处理,慎下不合法的决定,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引导当事人撤回起诉,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关系合法稳定。
三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在立案询问和诉讼文书送达阶段,立案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将争议解决在起诉送达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积极利用诉讼证据的作用,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利弊得失,主动达成协议。在执行阶段,进一步将调解工作运用到执行工作中,特别是相邻通行、相邻滴水、林地纠纷等执行案件中,我院慎用强制执行手段,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借助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执行和解,力求和谐执行,案结事了。全州法院收民事案件11652件(含旧存750件),占诉讼案件的82.64%,新收案件增加1927件,上升21.47%,审结10505件,其中,调解、撤诉5274件,占54.86%。
四是公开审理,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充分利用民族节日、赶集日,主动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到村、到学校、到田间地头、到案发现场公开审理案件。2015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巡回审理各类案件500多件。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倡导健康的诉求表达方式。结合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治重点,以审判促治理,以治理促稳定。主动帮助挂钩村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征询少数民族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倡导健康的诉求表达方式,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