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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电动车被撞受伤,法院就地开庭方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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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建宏、丁秀梅  发布时间:2016-07-29 09:18:33 打印 字号: | |

 

小客车撞翻电动车,年近七旬的老人杨某受伤后状告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因老人行动不便,7月8日,宾川法院民二庭到原告住所地乔甸镇大罗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庭的调解下,杨某与被告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杨学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香南线由祥云往宾川方向行驶,10时30分许,来到乔甸镇孔新庄路口段时,由于确保安全距离不足,与前方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原告杨某相撞遇,导致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杨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事发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668.8元,杨学某垫付了医疗费。经鉴定,杨某椎体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盆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杨某还支付了3100元鉴定费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部分交通费。
另查明,杨某驾驶的车辆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时尚在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杨某从1973年起至今在宾川县乔甸镇大罗村卫生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经过法庭的调解,杨某与杨学某、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20016年8月13日前向原告杨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7924元;向被告杨学某赔偿为杨某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由原告承担。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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