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宾川县力角镇周能村委会,巡回审理了发生在山区农村的2件非法持有枪支案、1件非法制造枪支案,并当庭对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是力角镇周能村委会麻栎坪村人,该村是地处山区的彝族聚居地。2016年3月3日,公安民警在侦查1起抢劫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了为罗某所有的1支疑似火药枪支,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3月17日,公安民警又在同村的李某家中查获了1支自制枪、26颗射钉弹、4颗钢珠、21颗锡弹,经鉴定,该枪支同样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
3月23日,与罗某、李某同村的李金某家中也被查出了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5颗射钉弹、20颗钢珠,该枪支是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金某在家中非法组装制造的,后来一直放在自家的羊棚内。
被告人罗某、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金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合议庭经过评议后,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当庭对被告人罗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旁听村民进行了以案释法,告诉村民私藏枪支不光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枪支走火或者被幼童拿来玩耍,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引导旁听群众认识枪支的危险性,远离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