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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平了、宽了,我们的通行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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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  发布时间:2016-07-26 08:41:48 打印 字号: | |

 

家住祥云县沙龙镇白石岩村的十户村民郁闷了很长时间,长久以来,他们进出村里主要通道的必经之路被人为地挖陷成坑塘、堆放了石头,车辆难以进出,给他们的通行带来了很大不便,成为长期困扰他们的一个问题,无奈之下,十户村民一同向法院起诉制造不便的被告王某,看法院如何处置?
2016年5月24日,祥云县法院就白石岩村村民李某等十户与王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定王某清除其户堆放在诉争南北通道西边缘的石头,填平其户在诉争东西通道上所挖的坑塘及该坑塘南边缘的小沟。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依判决履行,李某等十户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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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先到现场查看,确认情况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虽按传票要求来到法院,但他明确表示不愿意自动履行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该案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执行过程中存在未知风险,执行局制定了强制执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人、进行了分工、细化了工作,还请了法警队的4位法警前来协助工作。
出发前,执行局局长进行了简单的动员部署,强调了此次行动的几个要求:注意安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观察。
2016年7月14日上午8点30分,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执行现场,这里早已等候着十余名村民。有的村民忍不住向法院工作人员诉苦:“这条路挖成这样,我们十几户人家通行都成了问题,有时候连摩托车都过不去。现在麻烦你们来处理了。”
村民们自发地带着锄头、铲子等工具,并联系了挖机,只等一声令下就开始行动。
法院执行人员首先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向他宣读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法院的执行程序和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并找到村小组长来见证执行,村组长十分配合和支持法院的行动。
随后,三位法警将被执行人王某带到距离执行现场不远的地方控制。被执行人虽然嘴里骂骂咧咧,但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骂了几句之后,就静悄悄地在现场附近观看。
法院执行人员分布现场几个方位,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密切观察着执行现场,有的负责招呼现场群众注意安全,有的负责指挥操作,有的负责制作执行笔录等。
“砸砸砸”的几声响动,一台挖机开到了执行现场,随着挖机的作业,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泥土的潮腥气。
挖机的操作人员按照法院指定的要求,将被挖陷的路面填平,并按村组的要求挖除另一条道路边的石头和一棵桉树,将路面拓宽,村民们也纷纷动手搬除在道路上的树枝、石头,原本狭窄、洼陷的路面,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变得平坦宽阔,看到这样的局面,长期为通行问题而烦扰的村民舒了一口气,脸上露出了欣喜的笑容:“现在这样我们好走了。”
 执行过程结束,申请人和村组长在执行笔录上签了字,被执行人拒绝签字,他又开始骂骂咧咧。
法官:“现在把道路填平,你的通行方便了,大家也都方便了不是很好吗?”
王某:“这是我的自留地,我想怎样就怎样。”
王某认为村民们进出村里主要通道的必经之路是他的自留地,他在那里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村民通行是基于对自己自留地的处置行为,村民无权要求他改变行为方便大家通行,这种说法对吗?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看了这些法律规定,聪明的你自然能明白王某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古人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要学会融洽、和睦相处。就像执行现场的那棵拦路的树一样,他的根是那么韧、那么固执,用尽了劈、砍、凿、撞、挖、切等等手段才终于将其连根拔除。有时候我们的思想也像那根树一样根深蒂固,难以扭转,其实只要消除自己思想上的一些障碍,放开怀抱,一切都可以释然。
(作者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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