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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帮致残疾 法官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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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寸正标  发布时间:2016-08-05 14:28:27 打印 字号: | |

 

2016年8月4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黄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个义务帮工受伤致残的赔偿案件,该案由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释明法律、讲明道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维护了良好的邻里关系。
本案中,原告柏某和被告凃某是邻居,两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2016年5月23日,原告在自家田里用旋耕机耕田结束打算回家,被告便与原告借用旋耕机,因双方是邻居,被告便慷慨相借,还与被告一起将旋耕机搬至被告田中。为尽快耕田,被告还请原告启动旋耕机,没想到,就在启动时意外发生,原告右手三个手指在旋耕机启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被启动拉绳绞伤,血流不止。原告当即被送到大理市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三个手指截肢,达到九级伤残。原告出院后,因与被告就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该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即原告是在启动自己旋耕机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伤,原告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经过解释说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合议庭的意见,并最终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000元的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帮自古以来就是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权保护的完善,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保护也体现在邻里相帮过程中。邻里相帮原本是好事,是邻里和睦团结的表现,但如果在帮工过程中遭遇不幸,双方一定要站在睦邻友好的立场上,正确面对,依法解决,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切不能随意推卸责任,相互指责,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影响来之不易的友好邻里关系。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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