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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墓侵犯他人承包权,法院判决侵权应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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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6-08-18 08:32:27 打印 字号: | |

 

为老人修建墓地本属无可厚非之事,但选择的修墓地点应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8月11日,宾川法院就对一起将墓地选择在他人的承包土地上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告单某彬户系宾川县异地扶贫搬迁户,现居住在鸡足山镇大坝子村委会云岭村民小组。2005年12月31日,单某彬户与本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云岭村林场的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地块为林场,用途为农业,承包期限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单某彬户一直耕种该土地至今。
2016年1月,被告吕兄、吕弟(化名)的父亲吕某某去世,由吕兄将父亲安葬在原告、吕弟户位于云岭村林场的承包土地内,并修建了墓碑、明台,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原告单某彬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吕兄、吕弟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吕兄、吕弟撤除修建在基户承包地办的墓及明台,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某彬向鸡足山镇云岭村民小组承包土地的行为合法,其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吕兄未经原告单某彬同意即将其父亲安葬于原告承包的土地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单某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兄迁出坟墓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吕兄修建坟墓及明台实际占用了原告的土地,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被告吕弟未参与承建修墓事宜,不应承担撤除义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吕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父亲吕某某的坟墓从原告单某彬户承包的土地内迁出,并拆除明台,赔偿原告单某彬经济损失500.00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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