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可是何某怎么也没有想到朋友李某居然对自己家的钱财存了歹心,在两人一块聚会聊天的过程中悄悄偷走了自家的房门钥匙。
2016年5月13日早上8时许,李某趁何某不在家之机,利用事前偷来的钥匙进入何某的出租房内,盗走何某放置在枕头下的人民币2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所盗2000元及戒指的销赃款均被李某挥霍。
被害人报警后,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李某,李某如实供述其盗窃何某财物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大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价值20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因挥霍未能退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