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云南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积极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院工作人员职业保障,建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四项举措,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一是在前期改革推进过程中,及时成立司改试点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拟定《大理市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理市人民法院入额法官初选办法(试行)》,严格按照程序步骤推进工作。二是以法官为中心,优化人员配置。试点工作中,依据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2016年8月3日,大理市法院37名干警参加了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第二批法官检察官入额考试。通过统一考试、考核,大理市法院按照成绩高低及员额比例,向省法院推荐了27名同志为第二批试点法院入额法官人选。同时,为实现1+1>2 的工作效率,大理市法院根据入额法官人数及专业特长,对法官团队、审判辅助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组建均采用双向选择模式,优化资源组合配置。
二、逐步完善司法责任制
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法官专业会议制度,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改变传统办案模式,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分案权、审批权,去除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法官对承办的案件依法独立审理、裁判或参加合议庭评议并独立发表评议意见,独立签署裁判又书。通过以上措施,真正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三、健全法院工作人员职业保障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后,员额内法官的工资水平适当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司法辅助人员等的工资水平也将得到适当提高。
四、建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
根据《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形成全省法官“统一管理、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编制、经费管理体系,为全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制度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大理市法院将积极按照上级要求以及试点工作方案,及时制定改革的配套制度、措施,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