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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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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晓英  发布时间:2016-08-15 14:21:08 打印 字号: | |

 

  看言情剧的时候总会看到这样的一个桥段:某某主人公或是他(她)的亲人因生重病急需进行器官移植,因没有相匹配的器官,主人公很煎熬,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等待后,终于,一个愿意捐献器官的好心人出现了,最后手术或成功或失败。这个桥段因事关生离死别,总会赚取观众一波又一波的眼泪。然而,在实践中,器官并不是说捐献就能捐献的。
人体的器官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与尸体器官的捐献。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列》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也就是说,捐献者捐献自己的器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捐献者已年满18周岁;第二、捐献者没有精神病;第三,被捐献人与捐献者有亲情关系(目的是防止器官买卖)。进行活体器官捐献有诸多的限制,而进行尸体器官的捐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列》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进行活体器官的捐献,因有损个人身体的完整性,可能有碍个人的健康,需谨慎考虑。而进行尸体器官的捐献,使已逝亲人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续,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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