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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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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建荣、刘红  发布时间:2016-09-14 08:55:49 打印 字号: | |

 

  “……从今天开始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美好的誓言,坚贞的爱情,我们希冀的理想婚姻就应该是这样的吧,但现实生活中演绎更多的则是残酷的“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版本。
 
离与不离
2016年7月7日,祥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另一半有困难的时候,选择不离不弃,还是自奔前程,我们不能用超高的道德标准去苛求原告,但是如果离婚,被告又陷入生活无人照料的困难境地。离与不离,法官陷入了两难。
 
法庭开在村委会
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官将庭审安排在王家庄村委会进行,这里是烈士王德三和王复生故居所在地,云南省著名的红色旅游区。
法官于庭前对原告进行了单方的疏导调解,希望案情能有所转机,但原告铁了心要离婚,她不愿撤诉。如果仅仅是根据法律一判了之,法官不会这么为难。然而,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王某于2006年左右患上了精神疾病,虽经多次治疗,至今未愈。被告的母亲已去世多年,父亲现年80岁,双目失明,耳背。王家共有兄弟四人,被告排行老三,其大哥已病逝、二哥常年外出打工,四弟也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被告病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如果离婚,被告更是雪上加霜。
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官来到王某家,想为他找一个合适的直系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但王某的父亲年迈耳背、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他如何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法官联系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王某指派了两名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援助。
庭审当天被告王某处于发病期,王某的父亲也无法到庭,只能由法援中心的两名法律工作者出庭应诉。庭审前,王某的父亲却不愿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没有王某父亲的委托,庭审无法进行。得知情况后,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及村小组长一起前往被告父亲家。
来到王某父亲家中,只见一位老人驻着拐杖坐在房间门口,眼眶深陷。村组长告诉法官,这就是王某的父亲。法官蹲在地上凑近他的耳朵说话,在和他交流的过程中都用喊的方式,费了好大的劲终于让老人明白了什么是委托代理人,什么是法律援助,打消了老人的顾虑。之前老人以为他一旦捺了手印,他儿子的婚就离了。当他明白了法律援助工作者是帮他家说话的时候,他在委托书上捺了手印,并且激动地拉着法官的手说道:“他们叫我去下庄、去村委会开庭,我去不了。你们来了,就好了。”
法官去找被告父亲.JPG 
 
法庭审理
原告离婚的态度是坚决的。
“我要照管两个孩子,他家的人、村里的人又骂我,说我不管他不管老,这种气我也受不了,我真的撑不下去了。”
说起被告的病,起初原告还带着被告去算命。看了医生后才知道被告患上了轻微的精神病,虽然吃了药之后会缓解病情,但被告还是经常犯病,而且程度和频率也越来越严重。被告生病期间,原告带着被告四处看病,花了不少的医疗费,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也落在了原告一个人身上,她默默承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为了给孩子提供好一点的环境,为了更好地专注于照顾孩子,对于丈夫她确实无暇顾及。被告于2012年2月病情加剧,曾多次恐吓原告及子女,导致原告及其子女不敢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带着子女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万般无奈,原告只能选择离婚。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离开被告是生活所迫,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虽然被告患上了暂时难以治愈的疾病,但不是被告的过错,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扶持,离婚后被告的饮食起居、治病都成了问题,而且被告的疾病也有治愈的可能,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如果离婚,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无能力偿还债务。
听着原告的陈述,在场的人无不唏嘘感慨,也很同情原告的遭遇,她一个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还要背着沉重的精神枷锁和舆论压力的确很不容易。但正如被告代理人所说,被告有病也不是被告的错。
法庭调解阶段,法院播放了其自编自演的审判实务微电影《夫妻篇》给原告观看。微电影中有一个《刘廷式不弃盲妻》的故事和今天审理的案件很相像,但故事里的人物和现实中的当事人则做了两种不同的选择。法官结合微电影的故事,通过解读案例,做当事人的工作,同时也做法治宣传。
承办法官吴法官耐心地做着当事人的工作,她做工作的方式让人感到很艺术。
“法律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一方贫穷或者疾病的时候,需要另一方扶持。”吴法官从我国古代《唐律》的“三不弃”讲到西方结婚仪式的誓言,从被告的生活现状讲到父子亲情,希望能改变原告的心意,但原告始终坚持要离婚。看到原告心意坚决,吴法官没有再做工作,决定择期宣判。
 
 

 

 

法院判决
法院考虑本案中被告于2006年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经治疗,至今未愈,原告坚持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该案算是尘埃落定,但是离婚之后,还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见在情理和法理之间的两难选择,祥云法院的法官们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在处理案件时最大限度地做到便民、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案件审理结束后,王某的父亲托人告诉法官们,感谢他们为自己儿子所做的一切,虽然他看不见,但他还是感受到了法官的情意。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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