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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法院“阳光庭审”一起拐卖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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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文锋  发布时间:2016-09-28 08:26:33 打印 字号: | |

 

9月27日,洱源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段某某拐卖妇女一案,邀请县人大代表、县妇联工作人员、县级机关妇女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以“阳光司法”形式推进法制宣传,提升公众安全感。
 

 

2013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洱源县汽车客运站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几天后,段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年仅14岁的张某某从洱源县带至山东省济南市,并伙同他人将张某某卖给王某为妻,段某某收取王某人民币6000元,后王某将张某某带回山东省临沂市商河县家中。2015年1月,张某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解救回云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是未成年人,而以找工作为由,将其拐骗至山东后卖与他人为妻,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仅有小学文化的段某某抓住被害人防范意识不高,心理尚不成熟的弱点,以介绍工作为诱饵,将豆蔻年华的张某某拐卖至山东,达到其非法谋利的目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段某某也将得到应有的惩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法官提醒大家,外出打工需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以防上当受骗。
作者单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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