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皮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归案后百般抵赖,拒不认罪,被依法严惩,一审获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勇与夏某(另案)等人商议在宾川登记注册公司购销牛、羊皮,由张某勇负责管理公司。经张某勇与熊某东商量,由熊某东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勇持熊某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委托鲁某宁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成立了宾川县新宇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租用宾川县金牛镇明泉路211号作为公司办公室。注册登记手续办结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宾川新桥支行开设了银行账户,聘请了会计、开票员,在安装调试好税控系统后,张某勇安排人到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领取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货物购销合同、农户身份证信息等资料,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会计根据发票做账、统计报表、缴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宾川县新宇皮业有限公司共虚开收购发票473份,作废20份,有效票据453份,开票金额人民币35003029.24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4份,作废3份,有效票据281份,开票金额人民币28051965.86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江西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抵扣国家税款人民币4768834.14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间,江西永福联手袋(定南)有限公司通过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行的账户,用网上银行转入宾川县新宇皮业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3967571元,其中人民币18126666元被转入利某标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行的账户。2016年2月29日,宾川县公安局将该账户中的涉案资金人民币538105.63元予以冻结。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勇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张某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人民币28051965.86元,用于抵扣国家税款人民币4768834.14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勇归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被告人张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