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在永平县人民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庹某某故意伤害、滥伐林木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邀请了永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森林公安干警、纪委干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等近百人旁听庭审。
被告人庹某某,男,汉族,1994年生,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害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堂兄弟关系。庹某某家与李某某家存在林权纠纷,案发前曾多次协商调解未果。2015年11月,被告人庹某某为建盖住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时间邀约本村多名村民或单独到其家山场砍伐林木云南松188株,立木材积约36立方米,涉案价值约1.8万元。
2015年12月26日,在砍伐地附近,被害人李某某因被告人庹某某砍伐了两家正在争议中的林木而与庹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庹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对李某某腰腹部、腰背部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在被家人和村民抬回家途中死亡。案发后,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7万元,被害人家属则一再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本为亲戚的两家人小小的经济纠纷演化成了事关生命与自由的“深仇大恨”。
庭审现场,公诉人及合议庭先后做了释法、普法宣传讲话。这样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值得我们深思与反省,近年来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多为经济纠纷、邻里纠纷、情感纠纷引发,人们往往为了逞一时之气,冲动之下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本来可以各退让一步就握手言和的小事却屡屡演化成再也不可调和的矛盾。通过本案,也告诫广大群众,遇事需冷静,凡事三思而后行,不能为了争取一点点利益,为了讨一个说法,为了争一点面子就去触碰法律与良知的底线。
同时,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被告人虽然提交了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他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或者在批准后超过许可的期限砍伐林木依然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通过多年的治理,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所减少,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想干就干。要知道,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鸿沟,一旦触碰,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从内心来讲,我们也应该树立起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只有每个人担负起守土、护土的责任,才能世世代代留下一个赖以生存的良好环境,否则,终有一天,我们会像恐龙一样灭绝。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