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云南省鹤庆县某某选铁厂诉被告任某某、杨某某、仉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时化解了一起因房屋租用引发的恶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矿石加工。2012年11月24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某某选铁厂租赁给四被告,租赁为10年,前5年的租金为每年80万元,后5年的租金为每年100万元。2012年12月1日,原告将厂房设备移交给四被告。双方协议还约定原告有偿提供北衙某某公司堆浸尾矿给四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产生矛盾,四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承租合同,未将设备交还原告的情况下离开承租的厂房,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收回房屋和设备造成一定损失。而四被告均不是云南人且分别住于不同省份,双方较难沟通和和谈,经过电话、短信沟通未果后,双方积怨很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解除并归还房屋。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来自五湖四海且案情复杂,该院法官采取多次调解,多次开庭举证的方式审理此案,尽量等每一个当事人都来到法庭,充分考虑当事人延期举证的申请,尽量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的工作。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后,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有所缓和。原告考虑到被告搬走的实际也主动让了半年的租金40万元,双方当事人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鹤庆县法院法官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调解,使得一起跨省恶性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