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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墙体 邻里持久纷争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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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自成  发布时间:2017-06-20 10:25:34 打印 字号: | |

 

家住剑川县金华镇西门社区的王某某与杨某某系邻里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两家既是邻里,本应和睦相处,然而,双方却为三尺滴檐水用地闹得不可开交,经法院审理并依法强制执行,这起纷争才下帷幕。

 

 
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被告建房时将双方间檐水沟占用,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某某于2013年3月因与杨某某相邻纠纷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某停止施工,拆除石脚基础,留出1米的滴檐沟,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杨某某下达暂停施工的通知,而杨某某对通知书置若罔闻,继续施工最终将房屋建设完成。一审作出 “限被告杨某某拆除已建房屋的南山墙及石脚,并留出与原告王某某房屋间1米的滴檐沟”的判决后,被告杨某某不服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杨某某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王某某遂向剑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考虑到两家系相邻关系,且拆除后可能会使杨某某的房屋形成危房,经研究后,承办人多次找双方沟通同时协调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中作工作,打算在判决之外找寻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方案来化解双方的矛盾积怨,遗憾的是双方因矛盾积怨较深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后,2017年6月19日,剑川县人民法院由院长王鸿亲自担任组长,组织全院干警依法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墙体,强拆行动邀请了县人大、政协、政法委、县检察院和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同时,为保障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作业,剑川法院协调剑川县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对被执行房屋暂时停电停水。在强有力的执行保障及执行威慑力下,杨某某最终愿意自行组织人员拆除违建墙体,在剑川县法院干警的监督下,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案件的执行虽然尘埃落定,可是留在当事人双方心中的伤疤却难于抹平。古有“六尺巷”的经典案例让人称颂,如今两家人且因“寸土必争”闹得不可开交,双方都因这起纠纷闹得是心力憔悴、疲惫不堪,往日的邻里关系早在这起旷日长久纷争中完全消失怠尽,留在双方心中的只有怨恨与不满,得与失,孰重孰轻,相信每个人心中自有评判的尺度。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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