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固国稳定,家和国和谐。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经验,通过对个案的审判实践,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在案件的审理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特别注重家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教化和引导,选择合适的案件适用法官寄语,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导入心里咨询技能和传统文化,最大化减少家庭婚姻纠纷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
2017年6月19日,州法院审理的上诉人罗某云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秀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争议焦点是未满六岁小孩的抚养权及探望权。为了减少因父母离婚造成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承办案件法官结合情与法在下达调解书之前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父母离婚,不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而是父母的感情破裂导致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或者母生活,失去了健全的家庭,父母爱子女就应当让孩子快乐,开心的成长,子女不是强抢争夺的物件,子女随父母任何一方生活都应有利于健康快乐的成长,这是父母为儿女应做的事,也是父母的责任。父母虽然离婚了也应该给子女幼小的心灵留下家的概念和温暖,让孩子感到爸爸妈妈与其共同成长”。
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调解,双方当事人非就小孩的抚养权及探望权的问题并自愿达成协议:小孩罗某航由郭某秀抚养,由罗某云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郭某秀小孩抚养费人民1250元至罗宇航年满十八周岁止。按年支付,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在寒、暑假期间,小孩罗某航随罗某云生活,由罗某云带领,郭某秀有义务协助罗春云行使小孩探望权。
通过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为促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既能化解家庭矛盾,又能案结事了,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