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今,国家与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也渐入大众视野。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并获批准同意后,授权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怒江州辖区范围内的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述辖区范围的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目前正处于公告期间。
公益诉讼人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水电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理聚能公司)在建设九龙坡、斗顶山风电场项目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部分风机机位、风机吊装平台等设施移位建设,造成批甲占乙的违法使用林地216.21亩,地跨大理市、宾川县和祥云县三个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后,被告大理聚能公司进行了植被恢复,但仍有63.84亩林地不能原地修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大理聚能公司承担违法占用后未恢复的63.84亩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人民币23.29万元。被告大理聚能公司辩称,认可公益诉讼人的起诉,因项目建设过程中,考虑客观实际,未完成报批手续就集体决策将部分机位整体位移。虽共计节约使用林地面积264.4亩,但确实存在批甲占乙的情况,使得63.84亩林地被永久占用,无法原地修复。
诉讼中,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分院制作了《水电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公司斗顶山和九龙坡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未恢复面积异地植被恢复方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并听取了大理州林业局、大理州森林公安局的意见,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大理聚能公司承担异地植被恢复费人民币23.29万元;二、该异地植被恢复费人民币23.29万元,应在大理州中级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15日支付到大理州林业局的指定账户,由大理州林业局负责组织该异地植被恢复的实施、监管和验收;三、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公告公示费由被告大理聚能公司承担。
公告期间,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调解协议的,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