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3月1日上午,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某、杜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在鹤庆县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018年春节后,鹤庆县人民法院刘剑军院长审理的第一个案件。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和某、杜某某伙同和某丽(另案处理)、“小云”(无法查实真实身份)等人相约从丽江窜至鹤庆县草海镇、云鹤镇李某某的小卖部店内、好佳源生活超市内、云羿银器店内、阿莲百货店内实施盗窃,其中和某参与盗窃4次,涉案金额20095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5860元。以上被盗物品,均被和某丽及被告人和某、杜某某带至丽江与不知名的彝族妇女置换成毒品,由共同参与盗窃的人平分后用于吸食。破案后赃物均未追缴。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当庭依法宣判。
该案是刘剑军院长带头办案的一个缩影。司法体制改革后,鹤庆县人民法院切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并形成常态化。据统计,2017年,鹤庆县人民法院有员额法官20名,人均结案109件;其中,院庭长平均办案数占全院法官平均办案数得到90.6%,远超出最高院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要求。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