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信用卡诈骗案件,案件由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追究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为切实履行好审判工作职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询问了被告人徐某,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徐某使用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记卡刷卡消费20000元,其中透支本金19865.71元,后至到期日逾期未还款。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7月14日对徐某进行当面催收;于2016年9月17日到徐某家中进行催收,由其婆婆罗某某代为签收催收通知。期间,徐某更换申领信用卡时所预留的联系电话号码、离开申领信用卡时所登记的住址,且未告知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案发时该笔款项已逾期29个月,无还款记录。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示: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价值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人面临信用卡的合理管理,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将会受到法律追究,请大家结合自身收入,量入为出,理性消费。
【法律适用条款】: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万元以上五是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