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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树下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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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身强  发布时间:2018-07-31 14:3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发生在漾濞县鸡街乡新寨村大爱地的排除妨害的相邻权纠纷案,在漾濞县人民法院顺濞法庭巡回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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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吉某成在修建围墙和大门时,改变了原有通行道路路线和排水,造成唐某、吉某珍两户通行受阻,排水和施工弃土对吉某珍户房屋安全和生产通道造成影响。纠纷发生后,经鸡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因双方多年以来积怨较深,调解无果后,出具了调处意见书,吉某成不愿履行,吉某珍和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吉某成排除妨害。
案件受理及审理过程:因纠纷发生地在法庭辖区,案件由法庭法官承办,立案后,向双方发送了受理和应诉材料。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解决双方的矛盾,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并到案发地就地巡回审理。
2018年7月19日7:30,巡回法庭一行5人,带着国徽和巡回法庭设备驱车100公里,赶往案发地,因连续降雨,土路泥泞湿滑,11:00才赶到案发地。顾不得一路颠簸辛苦,法官立即组织查看现场,在当地乡亲们的协助下,在一片树林边设置了巡回法庭。
树荫下的法庭不失庄重和严肃,庭审活动在法官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通过法庭调查,找到了双方产生纠纷的症结。引发矛盾双方均有过错,争议通道直通唐某户的岔路口,吉某成和唐某共同修建时,唐某出资6400.00元,由于吉某珍也需使用该通道,在未与吉某成协商的情况下,吉某珍出资给唐某3200.00元,吉某成认为该路段主要由其修建,且路段大部分是经过其有权的土地,不予许吉某珍在争议路段通行。在此之前,吉某成因其饮水的取水点在二原告林地内,曾多次发生纠纷,此次纠纷发生后,二原告坚决不准吉某成在其林地范围内取水。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原告起诉的通行妨害和排水妨害,在开庭前,原告已经自行做了处理,侵害事实已经不存在。在法庭释明后,原告表示愿意撤诉,但考虑到即便撤诉,双方的矛盾并未真正化解,法庭反复耐心的为双方做工作,希望双反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促进团结,有利于化解积怨,有利于长期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就通行、排水、取水问题达成了和解,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当庭履行清结。巡回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派出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基层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是审判,围绕这个核心,更要将普法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便民职能落实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将法庭的庭审活动前移至社区、厂矿、乡村、学校、田间地头,零距离的传递法治的声音,让人民群众少跑腿,少花钱,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
今后,法庭将秉持为民理念,进一步加大案件巡回审理的力度,不断落实、创新各项便民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我们永远在路上!
                     (作者单位: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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