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漾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及其担保人左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事情要从2018年1月说起,漾濞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大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等共计298395.83元的调解协议,在期限届满后,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24日大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交纳了部分执行款10万元,保证在2018年7月10日前履行完全部义务,但杨某某并未履行承诺,在我院执行局依法对杨某某进行强制执行时,左某某作为杨某某诉讼案件代理人向法院出具了担保书,保证杨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履行剩余案款义务,并保证如杨某某不按期履行将代为履行义务。
为确保执行到位,该案承办法官每天打电话督促二人履行义务,但杨某某、左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到庭交纳执行款。
2018年7月26日,漾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再次联系杨某某、左某某,二人依旧没有出现,更谎称不在本地,执行法官反复催促、详明将采取强制措施,左某某终于在当天18时许到庭,并提供杨某某行踪。当晚10时许,我院执行干警在平坡高速路口将被执行人杨某某抓获。
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担保人左某某进行司法拘留。
7月27日,左某某妻子将余款全部交清,此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作者单位: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