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 7 日,漾濞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冉某申请执行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责令其申报财产情况时,余某表示自己无任何财产,但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余某名下登记有车辆,并有数额较大的银行存款,面对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训诫后,依法对余某作出罚款1000元,同时司法拘留15日的司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后,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告知执行法院自己的情况及还款计划,如果有履行能力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工作中重要节点,很多被执行人并不重视财产申报,有的拒绝报告,有的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有的像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一样不如实申报财产,等待他们的都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作者单位:云南省漾濞县人民法院)